生病住院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作者:向小波 更新时间 : 2015-01-26 浏览量:768
案情简要:2013年1月12日,邓某到重庆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从事保安工作,每天工作24小时。工作期间,物管公司没有为邓某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2013年1月31日早上6:00,邓某晕倒在保安室,被送至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207614.67元。
代理思路:物管公司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邓某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对邓某在职期间患病却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造成的损失负有过错,应对邓某在职期间患病而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渝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二十三、二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以及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义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本案中物管公司未为邓某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造成邓某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未能享受,其产生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依法应当由物管公司赔偿。